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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销原因
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由公司指定或者委托公司员工或者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纳的企业应先办理地税注销手续,注销流程按先后程序共分为五个步骤分别为注销地税、国税、银行账户、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统计证。
二、清算流程
(一)清算适用法规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1、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
2、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二)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的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制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
(三)清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1.清算组的构成及何时开始清算;
2.企业的主要资产情况;
3.企业的主要债权债务情况;
4.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5.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6.剩余资产的分配情况。
(四)清算的具体流程
1.股东会决定公司解散,形成决议,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2.决议形成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4.清算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报债权债务法定时限截止),开始清算;清算方案按如下顺序拨款清偿: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包括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清算过程中为了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
(3)劳动保险费;
(4)应缴纳的税款;
(5)清偿公司债务。
5.清算结束,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6.股东会对清算报告予以确认;7.自清算结束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8.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申请人领取注销通知书,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