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我们
- 咨询热线:
4008 336 006 - 咨询热线:
180 9897 9520
一般而言,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基于稳定供货渠道,开辟新市场或方便客户服务的考虑,都会考虑在销售业务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而分支机构分为分公司和办事处。那么同为分支机构的办事处和分公司,他们有哪些不同呢?
税收方面的区别:
1、增值税。办事处不从事经营活动,所以无需缴纳增值税;而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另外,企业的分支机构间经常会发生货物移送的行为,总机构为了避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可以按照《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的规定,设立办事处一类的机构,不开发票,不收货款,货款由客户直接汇至总部,发票直接由总部开具给客户。该办事处只是对货物的移送负责监督和保管。
2、企业所得税。办事处由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业务收入,不存在利润,也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分公司而言,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可以汇总后由总公司集中缴纳。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来说,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经营能力的区别:
1、从分支机构职能上看,办事处只能做销售协调,不能经营。分公司能与客户签合同,开发票,全面展开业务,这是两种分支机构最重要的区别。
2、根据工商法规要求,有经营行为的分支机构必须采取分公司形式,无经营行为可以设立办事处。在工商登记方面,办事处和分公司都属于公司分支机构,要求提交的材料基本相同。
人事管理的区别:
分公司员工工资由分公司直接发放,而办事处人员的工资以及“三险一金”等事宜全部要由总公司来操作。如果在当地已有机构和人员基础上设立分支机构,采取办事处的形式就必须进行全部人员的人事和劳资关系向总公司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