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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新发十条征管措施

2024-03-25 09: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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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20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举行新闻通报会,介绍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营改增工作新措施、便民办税新举措、实施联合惩戒、开展税收执法大督察等情况。

  营改增增效剂 再发十条征管新措施

  大力度减税的营改增,如何让企业更“有感”?这也是今年继续深化这项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即针对试点纳税人的需求进行“优化”。对此,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表示,近日税务总局再出台十条新措施。

  一方面,明确政策口径,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比如,明确了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统一园林绿化行业政策执行口径。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允许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进一步减轻建筑企业税收负担。明确了建筑企业内部分包模式中的纳税主体和发票开具抵扣问题,帮助纳税人消除潜在涉税风险,为纳税人正常开展经营提供宽松的税收管理环境。

  再如,明确了电梯企业安装服务的计税方式。也就是说,电梯企业销售电梯并提供安装服务,和客户别处采购电梯后委托其安装,安装服务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时,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计税。

  另一方面,简化征管流程,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比如,缩短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时限。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纳税人,申请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由此前20个工作日内办结,提速至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

  再如,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由住宿业和鉴证咨询业扩大至建筑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时,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林枫介绍说。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新政亮点

  1、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期由开具之日起180日改为360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也改为开具之日起360日稽查比对;

  2、营改增前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明确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4、建筑企业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与发包方直接结算,可由第三方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发包方可抵扣。

  5、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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